第75章 庭审斗起法来了!【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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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庭审斗起法来了!【6/7】
“审判长,公诉方代理人已经违法,我方申请將其逐出法庭!”
“同时,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定》第68条,代理人明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其所获得的任何物品,均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被告席。
张伟头脑风暴,浑身肾上腺素飆升,整个人好似被踩中脚,焦灼大喊。
他是五年前,在一起刑事案件大胜后成为的金牌律师。
那次案件,他將自身的能力发挥到极致,只觉头脑灵光,无数思路充斥脑海供他挑选。
张伟本以为那会是他此生最巔峰的一次状態。
但与现在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
此刻。
他就好像大脑涂抹了润滑油,全身肾上腺素飆升,全身状態调整到最巔峰,且內心一股急迫的情绪催促著他。
张伟吼道:“代理人侵犯证人的隱私权,已经达到立案標准,我方申请对方进行迴避!”
“同时,对方话语中明確存在多条诱导话语,证人吕广军后续所言,明显是被其影响所做说出,整条录像全是假证!”
“我方有权向其追究刑事责任!”
他急了。
没办法,再不急是真要出事。
就吕广军说的那些话...搞不好能直接给整起刑事案件画上句號!
审判台上。
“证据突袭...当庭质证..
“7
三个法官的脸色也有些难看。
这种证据现在才掏出来...偏偏他们还不敢怠慢,必须谨慎对待!
良久。
还是审判长张秉心深吸一口气,扭头,黑著脸看向徐德。
“代理人,面对上述反方对你的控诉,你是否有异议要回答!?”
这话落下。
算是很明確的让双方开始质证环节。
一旦证据確定有效...那被告方也不用减轻刑法了,直接原地解散离场都行。
所以,正常来说接下来应该会有一场十分激烈的辩论,可偏偏的..
代理人席位上。
徐德一言不发,好似两个耳朵被塞住,一句话都没听到。
公诉人席。
黄石脸色涨红,目光不断在法官和被告身上挪动,拳头紧握。
审判长张秉心再次开口。
“代理人,你方是否要进行质证?”
徐德还是不开口。
林月和王超也没说话的样子,这画面...和输掉质证环节,哑口无言有些类似。
黄石內心愈发焦灼,数次欲言又止。
审判台上。
三名法官齐齐皱眉,最终,法官卢国伟厉声道:“代理人!”
“你方所递交证据的行为为突袭法庭,如若再不开口..
”
“法庭对此条录像,將会不予採取!”
不予採取....
话落。
徐德还是没开口,沉默无比,丝毫没有解释这证据来源之处。
见此一幕。
张伟虽不知他在搞什么鬼,却还是忍不住,焦灼道:“审判长,对方律师所递交证据,已经严重侵入证人吕广军的私人空间!”
“代理人明显构成《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罪!””
“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行为构成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隱私!”
“並且其隱瞒隱蔽单设备偷拍、超出谈话合意、侵犯吕广军独处私人通话的隱私期待i
”
这一刻。
张伟只觉以往晦涩难懂的法例,此刻如醍醐灌顶般在脑海中迅速出现。
他甚至思考都没思考,一开口,无数条有效法例就已然脱口而出。
审判台。
三个法官还没来得及开口表达自身態度。
下一秒...
代理人席位还没说什么呢,一道怒喝声忽的从公诉席传来。
“异议异议!!!”
“审判长,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法合规,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嫌疑,被告方所说纯属污衊,我方请求採纳此条录像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席中。
黄石实在是忍不住了,他对著法官高声抗议表示愤怒。
他以往不认为一条证据突袭的证据具备合法性,有时还会反驳代理人的证据,並对此表示不屑。
但现在,12月17號,下午两点半....
当黄石看到那条长达半小时的录像时,他便知道,这条证据...
绝对合法合规!
谁说不合法他跟谁急!
“审判长!”
黄石拍著桌子,语气中满是焦灼。
“该录音內容客观真实、未经过篡改剪辑,真实性予以確认,无需再质!”
被告席。
近乎是对方话音落下的剎那。
“审判长!”
“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对等、诚实信用原则!”
张伟孙冰立马开口,怒斥中带有反驳。
“此条录像为隱蔽偷拍、未如实告知取证方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这一基础!”
“並且,根据《录製存续辩解》录像期间代理人已经离开录製现场,本条录像到此,在法理上已经终止!”
“后续所录所有內容,均为违法偷录!”
一开口。
无数条法例就好似大炮齐射一般,轰向公诉方。
审判台上三个法官还没理清逻辑。
下一秒。
公诉席三个检察官齐齐做出回应。
“异议!”
“录像开始,代理人已经明確指出录像机所在方向与具体地点!”
“同时所询问问题,均与本案有关,並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代理人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30条、第131条!”
“此条录像,正是建立在法例上的自愿、公平、对等、诚实信用所拍摄!”
黄石王莽张庆三人,此时大脑化身成复杂计算机。
以往需要討论才能得出的逻辑与反驳话术。
此时徐德稍稍那么一逼...
竟信手拈来一般,出口成章!
被告席。
数名律师此时额头髮烫,明显是有些过载,但他们依旧不断压榨大脑,企图令其继续运转。
“反对!”
张伟,焦灼与其质证:“审判长,在录像中段时,代理人已明確离场,仅有证人独处时依旧录像...后续所录任何画面已超出双方约谈”的合理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要件”
“我方同意录製,是基於“双方都在、互相约束”的对等前提,而对方主动单方离场,导致合意变成“我方被禁錮、对方自由脱离监控”,权利义务完全失衡。”
“《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该部分证据因侵害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排除或降格採信!”
徐德中途离开。
而录像依旧拍摄,那依照法例规定,从离开后到结束的画面都该降格。
至於没离开前的证据...法官採信了反而对被告方更有利!
儘管时间很短。
但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公诉席自然不会让其美梦成真。
“异议!”
公诉席。
检察官张庆咬著牙,发挥出毕生所学,脑海中在无数法理知识內挑选出有用法例。
“当事人徐德,在取证前,已经明確告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时间一小时內、不说结束便不算结束”!”
“依据《民法典》135条,原文明確规定,可以採用口头形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规!”
虽说这是民法典,规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证。
但不代表不能用於刑事案件。
只因,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又或是行政,针对证据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完全可以充当辅助说理!
但话又说回来了。
“反对!”
“代理人徐德,在拍摄时以引诱、欺骗等形式进行收集证据。”
“並且,儘管证人吕广军身处公共场所,但现场只存在他一人,拥有极高的隱私期待。”
“而代理人,却未经同意秘密录音,侵入隱私,明显属严重侵权!”
“民法第135条,原文中的“口头同意”,不能被解释为“无限放弃所有隱私”!”
“综上所述..
”
被告席。
张伟声嘶力竭的模样,就连身侧团队里的资深律师都看得满头大汗。
法条解析张口就来..
难怪人家能成金牌律师呢,这种能力他不做金牌谁做金牌!?
只不过...
以前打官司的时候,怎么没见到张伟的法理能力,能有如此表现?
眾人心生敬畏。
而被逼到极致的张伟,却已经没时间思考这么多,脑海中蹦出一条又一条的孤僻法例o
张伟道:“明示目的、方式、范围”的强制性要求,在刑事取证中属於严重侵害通讯秘密与隱私权!”
“完全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17条,应当不予採取!”
检察官王莽开口將其懟回去。
“本案是同一办公室公开共处环境,並非电信窃听、不是秘密监听,所有录製均在事先明示、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进行!”
“並且条款与合同提前声明对方,告知可中途离场、独处仍有效、未宣告结束即持续有效!”
“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被误导的情形,不违反任何法例!”
是的。
双方签订了合约。
徐德那边告知的也很明確,只是存在离开=录像机被带走”的疑似诱导行为。
但话又说回来了。
徐德是以紧急电话工作”为由离开,在正当中途离场理由中,这属於最高一档的理由!
所以...公诉方说的很正確。
被告方眾人脸色难看。
几个资深律师和助理有心无力,绞尽脑汁也没短时间想出解决办法。
就在这时。
“反对!”
金牌律师孙冰咬著牙,开口驳回。
“双方所签订合约属於【概括式捆绑无限授权】,並未做分项提示,已经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充分告知义务”!”
“即便我方有口头同意,也无权授权对方实施侵害通讯秘密、隱私权、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条,及《刑诉法解释》第106条,属於非法取证!”
还有高手!?
眾人精神一震,扭头看去,便见孙冰再次妙语连珠。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方主张约定大於法”,但153条明確规定,合约效力不得高於法律约束,所以.
“”
“双方所签订合约无效!”
公诉席。
黄石拍打桌子,怒声开口:“异议!”
“依据...
”
“反对!!!”
“双方...
“”
“异议!!!”
“反对...”
”
”
庭审外。
第二法庭正门走廊。
说实话。
能站在门口的记者基本都是老资歷记者,並且所属电视台或报社背景极其深厚。
相应的,他们本身具备的法理素养也堪比一些律师!
有时候旁听席眾人听不懂审判庭在说什么时,这些资深记者都会適当开口解析,算是百事通,几十年来没有一起案子难得倒他们。
但现在....
“不是...里面在说什么呢!?“”
靠近门的几个记者露出跟见了鬼一样的表情,脸上满是匪夷所思。
听不懂...
根本听不懂!
讲道理。
要是里面声音小,模糊听不清导致不懂就罢了。
但偏偏,那声音和咬字清晰度十分明確,却依旧让他们听得抓耳挠腮..
良久。
有记者捂著脑袋,错愕的开口道:“不是..
“”
“里面是在斗法吗!?”
並非玄幻仙侠的斗法,是法例的法!
公诉和被告席斗起法来了!?
不是..
他们从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啊?什么叫两边再用法典互相砸脑袋?
眾人听了半晌还是没听明白,气得脸色涨红,憋了半天,却只憋出一句话。
“这案子到底发生了啥!?”
审判区。
第二法庭內。
嘈杂无序的审判庭上。
边角的代理人席位却显得很是冷清寂静。
“精彩...”
代理人席位,林月看著双方的你来我往,实在是忍不住,开口称讚了一句。
就她的眼光来看。
张伟和孙冰此时的状態丝毫不比燕京海城红圈八所的资深律师差多少,已经超过所谓金牌律师!
没想到小小的绿森市,竟能有这两位顶尖律师...
虽然是被徐德逼得的吧。
但这不重要!!!
总之..
“太精彩了!”
一侧的王超也是满脸震撼,双手抱头,还是头一次见到这种震撼的场面。
徐德有些咋舌,深感同意。
看著快要燃尽,被焦灼大脑烧成灰烬的黄石。
徐德为自己释放队友潜力”这招,表示干分感慨。
果然,还是得让对方给自己辩才好。
毕竟检察官这个职业,在法庭上天然就占有一定的公正、公信、法理”性,同样的法例,是否是从检察官口中说出且承认,效果近乎完全不同。
直到..
审判台上。
“砰!”
“肃静,肃静!”
审判长张秉心脑袋疼,额头上青筋暴起,血管不断突突。
短时间接受了双方的消息,他大脑只觉胀痛,迫於无奈只能举起法槌敲下。
良久。
他缓过劲来,脸色一黑,深吸一口气,眸光立即落在角落的徐德身上。
张秉心怒道:“代理人!”
话落。
审判区安静下去,所有人齐刷刷將视线投到躲起来”的徐德身上。
黄石脸色一黑。
自己在前面燃的都快成舍利子了,对方竟然还在旁边津津有味的吃瓜。
被告席的眾律师脸色也黑如锅底。
审判长张秉心此时再次怒声开口:“如若你方再不发表自身意见..
“”
“法庭將会对你方证据进行降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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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公诉方代理人已经违法,我方申请將其逐出法庭!”
“同时,依据《最高院证据规定》第68条,代理人明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其所获得的任何物品,均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被告席。
张伟头脑风暴,浑身肾上腺素飆升,整个人好似被踩中脚,焦灼大喊。
他是五年前,在一起刑事案件大胜后成为的金牌律师。
那次案件,他將自身的能力发挥到极致,只觉头脑灵光,无数思路充斥脑海供他挑选。
张伟本以为那会是他此生最巔峰的一次状態。
但与现在相比...完全是小巫见大巫!
此刻。
他就好像大脑涂抹了润滑油,全身肾上腺素飆升,全身状態调整到最巔峰,且內心一股急迫的情绪催促著他。
张伟吼道:“代理人侵犯证人的隱私权,已经达到立案標准,我方申请对方进行迴避!”
“同时,对方话语中明確存在多条诱导话语,证人吕广军后续所言,明显是被其影响所做说出,整条录像全是假证!”
“我方有权向其追究刑事责任!”
他急了。
没办法,再不急是真要出事。
就吕广军说的那些话...搞不好能直接给整起刑事案件画上句號!
审判台上。
“证据突袭...当庭质证..
“7
三个法官的脸色也有些难看。
这种证据现在才掏出来...偏偏他们还不敢怠慢,必须谨慎对待!
良久。
还是审判长张秉心深吸一口气,扭头,黑著脸看向徐德。
“代理人,面对上述反方对你的控诉,你是否有异议要回答!?”
这话落下。
算是很明確的让双方开始质证环节。
一旦证据確定有效...那被告方也不用减轻刑法了,直接原地解散离场都行。
所以,正常来说接下来应该会有一场十分激烈的辩论,可偏偏的..
代理人席位上。
徐德一言不发,好似两个耳朵被塞住,一句话都没听到。
公诉人席。
黄石脸色涨红,目光不断在法官和被告身上挪动,拳头紧握。
审判长张秉心再次开口。
“代理人,你方是否要进行质证?”
徐德还是不开口。
林月和王超也没说话的样子,这画面...和输掉质证环节,哑口无言有些类似。
黄石內心愈发焦灼,数次欲言又止。
审判台上。
三名法官齐齐皱眉,最终,法官卢国伟厉声道:“代理人!”
“你方所递交证据的行为为突袭法庭,如若再不开口..
”
“法庭对此条录像,將会不予採取!”
不予採取....
话落。
徐德还是没开口,沉默无比,丝毫没有解释这证据来源之处。
见此一幕。
张伟虽不知他在搞什么鬼,却还是忍不住,焦灼道:“审判长,对方律师所递交证据,已经严重侵入证人吕广军的私人空间!”
“代理人明显构成《刑法》第284条,“非法使用窃听罪!””
“同时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6项,行为构成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隱私!”
“並且其隱瞒隱蔽单设备偷拍、超出谈话合意、侵犯吕广军独处私人通话的隱私期待i
”
这一刻。
张伟只觉以往晦涩难懂的法例,此刻如醍醐灌顶般在脑海中迅速出现。
他甚至思考都没思考,一开口,无数条有效法例就已然脱口而出。
审判台。
三个法官还没来得及开口表达自身態度。
下一秒...
代理人席位还没说什么呢,一道怒喝声忽的从公诉席传来。
“异议异议!!!”
“审判长,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法合规,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嫌疑,被告方所说纯属污衊,我方请求採纳此条录像作为定案证据!!!”
公诉席中。
黄石实在是忍不住了,他对著法官高声抗议表示愤怒。
他以往不认为一条证据突袭的证据具备合法性,有时还会反驳代理人的证据,並对此表示不屑。
但现在,12月17號,下午两点半....
当黄石看到那条长达半小时的录像时,他便知道,这条证据...
绝对合法合规!
谁说不合法他跟谁急!
“审判长!”
黄石拍著桌子,语气中满是焦灼。
“该录音內容客观真实、未经过篡改剪辑,真实性予以確认,无需再质!”
被告席。
近乎是对方话音落下的剎那。
“审判长!”
“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对等、诚实信用原则!”
张伟孙冰立马开口,怒斥中带有反驳。
“此条录像为隱蔽偷拍、未如实告知取证方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这一基础!”
“並且,根据《录製存续辩解》录像期间代理人已经离开录製现场,本条录像到此,在法理上已经终止!”
“后续所录所有內容,均为违法偷录!”
一开口。
无数条法例就好似大炮齐射一般,轰向公诉方。
审判台上三个法官还没理清逻辑。
下一秒。
公诉席三个检察官齐齐做出回应。
“异议!”
“录像开始,代理人已经明確指出录像机所在方向与具体地点!”
“同时所询问问题,均与本案有关,並无不妥之处。
“综上所述,代理人行为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30条、第131条!”
“此条录像,正是建立在法例上的自愿、公平、对等、诚实信用所拍摄!”
黄石王莽张庆三人,此时大脑化身成复杂计算机。
以往需要討论才能得出的逻辑与反驳话术。
此时徐德稍稍那么一逼...
竟信手拈来一般,出口成章!
被告席。
数名律师此时额头髮烫,明显是有些过载,但他们依旧不断压榨大脑,企图令其继续运转。
“反对!”
张伟,焦灼与其质证:“审判长,在录像中段时,代理人已明確离场,仅有证人独处时依旧录像...后续所录任何画面已超出双方约谈”的合理范围!”
“依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第143条真实意思表示要件”
“我方同意录製,是基於“双方都在、互相约束”的对等前提,而对方主动单方离场,导致合意变成“我方被禁錮、对方自由脱离监控”,权利义务完全失衡。”
“《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该部分证据因侵害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排除或降格採信!”
徐德中途离开。
而录像依旧拍摄,那依照法例规定,从离开后到结束的画面都该降格。
至於没离开前的证据...法官採信了反而对被告方更有利!
儘管时间很短。
但所有人都明白这个道理,公诉席自然不会让其美梦成真。
“异议!”
公诉席。
检察官张庆咬著牙,发挥出毕生所学,脑海中在无数法理知识內挑选出有用法例。
“当事人徐德,在取证前,已经明確告知任何形式、任何方式、时间一小时內、不说结束便不算结束”!”
“依据《民法典》135条,原文明確规定,可以採用口头形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代理人所递交证据完全合规!”
虽说这是民法典,规定的也是民事法律取证。
但不代表不能用於刑事案件。
只因,无论刑事还是民事又或是行政,针对证据的合法定性基本都查不到,完全可以充当辅助说理!
但话又说回来了。
“反对!”
“代理人徐德,在拍摄时以引诱、欺骗等形式进行收集证据。”
“並且,儘管证人吕广军身处公共场所,但现场只存在他一人,拥有极高的隱私期待。”
“而代理人,却未经同意秘密录音,侵入隱私,明显属严重侵权!”
“民法第135条,原文中的“口头同意”,不能被解释为“无限放弃所有隱私”!”
“综上所述..
”
被告席。
张伟声嘶力竭的模样,就连身侧团队里的资深律师都看得满头大汗。
法条解析张口就来..
难怪人家能成金牌律师呢,这种能力他不做金牌谁做金牌!?
只不过...
以前打官司的时候,怎么没见到张伟的法理能力,能有如此表现?
眾人心生敬畏。
而被逼到极致的张伟,却已经没时间思考这么多,脑海中蹦出一条又一条的孤僻法例o
张伟道:“明示目的、方式、范围”的强制性要求,在刑事取证中属於严重侵害通讯秘密与隱私权!”
“完全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17条,应当不予採取!”
检察官王莽开口將其懟回去。
“本案是同一办公室公开共处环境,並非电信窃听、不是秘密监听,所有录製均在事先明示、是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前提下进行!”
“並且条款与合同提前声明对方,告知可中途离场、独处仍有效、未宣告结束即持续有效!”
“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被误导的情形,不违反任何法例!”
是的。
双方签订了合约。
徐德那边告知的也很明確,只是存在离开=录像机被带走”的疑似诱导行为。
但话又说回来了。
徐德是以紧急电话工作”为由离开,在正当中途离场理由中,这属於最高一档的理由!
所以...公诉方说的很正確。
被告方眾人脸色难看。
几个资深律师和助理有心无力,绞尽脑汁也没短时间想出解决办法。
就在这时。
“反对!”
金牌律师孙冰咬著牙,开口驳回。
“双方所签订合约属於【概括式捆绑无限授权】,並未做分项提示,已经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充分告知义务”!”
“即便我方有口头同意,也无权授权对方实施侵害通讯秘密、隱私权、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2条,及《刑诉法解释》第106条,属於非法取证!”
还有高手!?
眾人精神一震,扭头看去,便见孙冰再次妙语连珠。
“依据《民法典》第153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方主张约定大於法”,但153条明確规定,合约效力不得高於法律约束,所以.
“”
“双方所签订合约无效!”
公诉席。
黄石拍打桌子,怒声开口:“异议!”
“依据...
”
“反对!!!”
“双方...
“”
“异议!!!”
“反对...”
”
”
庭审外。
第二法庭正门走廊。
说实话。
能站在门口的记者基本都是老资歷记者,並且所属电视台或报社背景极其深厚。
相应的,他们本身具备的法理素养也堪比一些律师!
有时候旁听席眾人听不懂审判庭在说什么时,这些资深记者都会適当开口解析,算是百事通,几十年来没有一起案子难得倒他们。
但现在....
“不是...里面在说什么呢!?“”
靠近门的几个记者露出跟见了鬼一样的表情,脸上满是匪夷所思。
听不懂...
根本听不懂!
讲道理。
要是里面声音小,模糊听不清导致不懂就罢了。
但偏偏,那声音和咬字清晰度十分明確,却依旧让他们听得抓耳挠腮..
良久。
有记者捂著脑袋,错愕的开口道:“不是..
“”
“里面是在斗法吗!?”
並非玄幻仙侠的斗法,是法例的法!
公诉和被告席斗起法来了!?
不是..
他们从没遇到过这种情况啊?什么叫两边再用法典互相砸脑袋?
眾人听了半晌还是没听明白,气得脸色涨红,憋了半天,却只憋出一句话。
“这案子到底发生了啥!?”
审判区。
第二法庭內。
嘈杂无序的审判庭上。
边角的代理人席位却显得很是冷清寂静。
“精彩...”
代理人席位,林月看著双方的你来我往,实在是忍不住,开口称讚了一句。
就她的眼光来看。
张伟和孙冰此时的状態丝毫不比燕京海城红圈八所的资深律师差多少,已经超过所谓金牌律师!
没想到小小的绿森市,竟能有这两位顶尖律师...
虽然是被徐德逼得的吧。
但这不重要!!!
总之..
“太精彩了!”
一侧的王超也是满脸震撼,双手抱头,还是头一次见到这种震撼的场面。
徐德有些咋舌,深感同意。
看著快要燃尽,被焦灼大脑烧成灰烬的黄石。
徐德为自己释放队友潜力”这招,表示干分感慨。
果然,还是得让对方给自己辩才好。
毕竟检察官这个职业,在法庭上天然就占有一定的公正、公信、法理”性,同样的法例,是否是从检察官口中说出且承认,效果近乎完全不同。
直到..
审判台上。
“砰!”
“肃静,肃静!”
审判长张秉心脑袋疼,额头上青筋暴起,血管不断突突。
短时间接受了双方的消息,他大脑只觉胀痛,迫於无奈只能举起法槌敲下。
良久。
他缓过劲来,脸色一黑,深吸一口气,眸光立即落在角落的徐德身上。
张秉心怒道:“代理人!”
话落。
审判区安静下去,所有人齐刷刷將视线投到躲起来”的徐德身上。
黄石脸色一黑。
自己在前面燃的都快成舍利子了,对方竟然还在旁边津津有味的吃瓜。
被告席的眾律师脸色也黑如锅底。
审判长张秉心此时再次怒声开口:“如若你方再不发表自身意见..
“”
“法庭將会对你方证据进行降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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